记者从国家能源局得知,国家能源局、国务院扶贫事务所日前发布了《光伏贫困地区电站管理办法》,规定光伏贫困地区电站不得负债建设,企业不得投资大股东。村级贫困地区的电站规模根据帮助的贫困家庭数量每户配置5千瓦左右,仅次于不到7千瓦,单个电站规模不到300千瓦,不具备终端和消纳条件的限制为500千瓦。光伏贫困地区电站是以贫困地区为目的,在没有光伏贫困地区执行条件的地区,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,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,全部收益作为贫困地区使用。电网公司确保光伏贫困地区项目优先安排和全额消费。
光伏贫困地区电站不参与竞价,继续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贫困地区价格政策。光伏贫困地区电站优先列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,补贴资金优先分配,年度补贴资金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分配。希望光伏企业采取农光、牧光、渔光等填充方式,以市场化收益反对贫困地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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